《滁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28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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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滁州市民政局等11部门联合制定了《滁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就《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孤儿作为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最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的关心和呵护。近年来,我市儿童福利机构“养治教康”能力水平持续提升,但缺少成年孤儿安置方面政策。在《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暂行办法》出台后,我局根据办法相关要求,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起草了《细则》,以进一步完善我市孤儿保障制度,引导社会福利机构儿童成年后积极平稳回归社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目前,我市仍缺乏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的制度性安排。在儿童福利机构中长大的成年孤儿,由于家庭生活的缺失,长期滞留在儿童福利机构生活,不利于孤儿的健康成长。因此起草制定本细则,鼓励促进成年孤儿走向社会,回归融入社会,既是落实国家省市的部署和要求,也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具有充分必要性。

    三、起草过程

    2023年6月,儿童福利科就市儿童福利院进行社会安置的成年孤儿一次性安置补贴标准事项与市财政局开始协调对接,达成一致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牵头起草了《滁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安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市教体局、市公安局等10个市直单位以及8个县(市、区)民政局和市社会(儿童)福利院、社会救助科意见,收到市司法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社会(儿童)福利院、社会救助科相关修改建议,均予以采纳,形成《滁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安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7月印发实施。

    四、工作总体目标

    “十四五”期间,保障功能有效发挥、运转机制高效顺畅,我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儿童“养治教康安”能力水平进一步提升,成年孤儿更好融入社会,生活上、工作上更加自立自强。

    五、主要内容

    一是实施分类安置。明确安置对象为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年满18周岁的孤儿,对有能力进入社会工作和生活的成年孤儿,进行社会安置;对不具备社会安置条件的成年孤儿,按规定纳入城市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范围,转入本级社会福利院或其他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等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二是细化评估标准。《细则》要求,经综合评估具备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成年孤儿,可以进行社会安置;不具备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成年孤儿,应进行集中供养安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视为具备一定独立生活能力:(一)无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 (二)生活可以自理,即无需他人照料能够独立(或借助轮椅等器械)处理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事务; (三)有独立思考和理解表达能力。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视为具备一定社会适应能力:(一)能够独立进行消费、投资等基本经济活动,有一定的理财能力;有基本的社会交往能力,能较好地处理人际关系;(三)有基本的情绪管理能力,能够承受一定的心理压力;(四)有基本的劳动能力,通过培训能够选择从事某种职业;(五)有基本的安全防范和个人保护能力,遇到突发情况时有紧急避险意识。

        三是明确安置标准。《细则》明确,对市儿童福利院社会安置的成年孤儿,按照上一年度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月保障标准的36倍,发放一次性安置补贴。同时,《细则》明确各县(市)儿童福利机构可参照市级标准执行一次性安置补贴。

    四是规范过渡期管理。《细则》明确,设立5年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过渡期,自成年孤儿实际离院日期起算。社会安置过渡期内,儿童福利机构每年对安置对象至少开展1次适应社会生活状况评估。对经评估确实无法融入社会生活的安置对象,儿童福利机构及时报告作出社会安置批复的民政部门,申请重新安置。 社会安置过渡期内,出现意外致残或患重特大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经诊断患有严重精神障碍导致存在自残或伤害他人及社会风险的、经适应社会生活状况评估不适宜继续进行社会安置等情形的成年孤儿,户籍地民政部门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将成年孤儿纳入特困供养保障范围,并安排进入本级社会福利院或有资质的精神病人医院、精神病人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六、惠民利企创新举措

    一是加强孤儿成年后保障。对入住儿童福利机构满足安置条件且有能力进入社会工作和生活的成年孤儿进行社会化安置,给与就业、住房、户籍、社会保障、安置经费等保障。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按规定安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二是加强多部门沟通协调。健全了民政部门牵头,同级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安置任务落到实处。三是加强孤儿安置后评估。民政部门在孤儿成年社会安置之日起五年内,每年至少对安置对象开展1次适应社会生活状况评估,帮助解决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七、保障措施

    市民政局将协同各相关单位,对各地民政部门及儿童福利机构的成年孤儿安置工作完成情况开展监督和不定期检查,确保孤儿安置工作开展扎实有效,使《实施细则》落到实处,真正帮助成年后孤儿逐步适应社会生活,享受到其应有的个人发展权和社会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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